横穿马路摔倒后又被车撞了谁的责任
关于“横穿马路摔倒后又被车撞了谁的责任”,实践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,可能影响后续责任认定或赔偿主张。
1. 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开现场:部分机动车方认为行人横穿马路有错,或行人担心承担责任而擅自离开现场,这可能被交警认定为“逃逸”,不仅会导致责任划分加重(如机动车方逃逸可能被判定全责),还可能影响保险理赔。
2. 未及时固定关键证据:很多当事人忽略拍摄现场照片、调取监控,或未留存医疗记录的原始凭证,导致后续无法证明事故经过或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,例如行人未保留摔倒位置的照片,无法证明自己是在横穿马路时摔倒,可能被质疑伤情是摔倒导致而非车辆撞击。
3. 与对方私下签订不公平协议:部分当事人为快速解决问题,在未明确责任划分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“一次性赔偿协议”,若后续发现伤情加重或赔偿金额不足,再主张权利会非常困难,例如行人因轻微擦伤签订500元赔偿协议,后发现骨折需手术,此时协议可能限制其进一步索赔。
如果您曾有类似错误操作,或担心后续处理不当,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,我们将帮您分析如何补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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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(最新版):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
结合您的问题,若行人横穿马路时存在未走人行横道、闯红灯等过错(即“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”),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方责任;若机动车方存在超速、未瞭望等过错,则需承担与其过错匹配的责任;若机动车方无任何过错,仅需承担不超过10%的无过错责任。例如,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摔倒在机动车道,机动车正常行驶未超速但未能避让,此时行人过错较大,可能承担主要责任,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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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行人因紧急避险横穿马路摔倒被撞:若行人是为躲避突然冲出的非机动车或其他危险而横穿马路(即紧急避险),此时行人的违规横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“无过错”或“过错显著轻微”,机动车方需承担主要责任。例如,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时,突然有电动车冲向自己,为躲避而横穿马路摔倒,后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击,此时行人的紧急避险行为会减轻其责任。
2. 机动车方属于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:若机动车是救护车、消防车等特种车辆,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开启警报、警示灯,此时行人应主动避让,若行人未避让导致横穿马路摔倒被撞,机动车方的责任会显著减轻,甚至可能不承担责任。例如,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闯红灯行驶,行人未避让而横穿马路摔倒被撞,此时行人需承担主要责任。
3.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施工区域且未设置警示标志:若行人横穿的马路处于施工状态,施工方未设置“禁止横穿”“注意路面”等警示标志,导致行人摔倒后被撞,此时施工方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,行人和机动车方的责任会相应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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横穿马路摔倒后又被车撞的责任划分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,核心是看行人和机动车方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。
1. 若行人横穿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、闯红灯或在禁止横穿的路段横穿,且摔倒后处于机动车道内,机动车方已尽到瞭望、减速等合理注意义务:此时行人因自身违规横穿导致摔倒并处于危险位置,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,机动车方可能仅承担不超过10%的无过错责任(若机动车无过错)。
2. 若行人横穿马路虽有违规,但机动车方存在超速、酒驾、未注意观察路面等过错,导致未能及时避让摔倒的行人:此时机动车方因过错需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,行人因违规横穿承担次要责任。
3. 若行人横穿马路时无任何违规行为(如走人行横道时因路面湿滑摔倒),机动车方未及时避让:此时机动车方需承担全部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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